說 明:
一、 依衛福部112年11月24日衛部保字第1121260480號公告及112年12月1日衛部保字第1121260536號函辧理。
二、 衛福部業於112年11月24日公告內政部移民署許可發給事由為「陸生就學」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為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所稱「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並自113年2月1日生效。 三、 自113年2月1日起,持事由為「陸生就學」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來臺之陸生,應依健保法規定,自在臺居留滿6個月之日起參加健保;113年2月1日前已依「陸生就學」事由來臺就學,且符合健保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之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得併入參加健保前應具備之6個月等待期間計算。
四、 符合參加健保之陸生,請貴校比照現行外籍生、僑生投保規定及做法,以第6類被保險人身分,以學校為投保單位申報投保並彙繳保險費 (每人每月保險費826元)。
五、 隨函檢送大陸地區來臺就學學生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須知宣導單張、簡報及實務作業手冊(含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樣張)各乙份(如附件)。
六、 本署將於113年2月初提供陸生投保名冊媒體資料,供貴校辧理陸生投保申報作業。如對大陸學生之投退保或保險費彙繳等作業仍有疑義,請洽本署南區業務組(電話:06-2245678#6603張小姐)詢問。